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監管二處
各設區市金融辦:
《廣西壯族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指引(試行)》已經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局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4月1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保障小額貸款公司及客戶的合法權益,防范化解小額貸款公司風險,促進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健康發展,根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4號)、《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7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86號)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2020年9月2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等相關政策和法規精神,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指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經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批準依法設立的,不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本指引適用廣西壯族自治區轄區依法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遵循小額、分散的原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主要服務小微企業、“三農”、城鎮低收入人群等對象,踐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風險補償、風險分擔、專項補貼等方式,引導和支持小額貸款公司加大對小微企業、“三農”、城鎮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的信貸支持力度,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優化金融服務。
第二章經營管理
第六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最低注冊資本要求:
在設區市城區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4000萬元人民幣,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6000萬元人民幣;在縣(市)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4000萬元人民幣。
注冊資本達到5000萬元的小額貸款公司可申請設立1家分支機構(限住所所在地);注冊資本達到1億元的小額貸款公司可申請設立2家分支機構;注冊資本達到1億元以上的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每增加5000萬元,可再申請增設1家分支機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對每個分支機構撥付不少于1000萬元的營運資金。撥付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總公司資本凈額的50%。
第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者發起人一次足額繳納;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第八條 鼓勵小額貸款公司增加注冊資本,增強抵御風險和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對小額貸款公司增加注冊資本不設置前置條件。
第九條 企業法人、自然人可依法設立小額貸款公司,鼓勵和支持外商投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
(一)小額貸款公司第一大股東必須是企業法人,有1個及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東相對控股,第一大股東(主發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30%;其他法人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5%,與第一大股東(主發起人)持股合計不得低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51%;其他單個自然人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
(二)小額貸款公司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法人股東須成立三年以上且管理規范、信用優良、實力雄厚、有社會責任感;最近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盈利,按合并報表口徑計算,凈資產為出資額兩倍以上,資產負債率低于70%。
2.自然人股東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良好,無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等犯罪記錄;具備相應出資能力,時段性資產如銀行活期賬戶、定期存單、國債、股票等流動性較強的資產近3個月日均余額合計至少達到出資額的60%以上。
(三)小額貸款公司股東股權轉讓應符合第一大法人股東所持的股份滿3年以上,其他股東所持的股份滿2年以上的持股時間要求。股權變更后,受讓股東再次轉讓股權參照上述持有股份的時間要求。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不受上述持有股份時間限制。
第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以依法經營下列業務并在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中列明,購買金融產品或開展投資業務需逐筆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分支機構經營范圍遵從法人機構的經營范圍:
(一)經營各項小額貸款;
(二)在不影響主營貸款業務發展的前提下,以自有資金購買國債或者其他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等金融產品,其比例不得超過上一會計年度公司凈資產的20%;
(三)開展與貸款業務有關的優質企業股權投資(不含金融中介機構),股權投資額度不能超過上一會計年度公司凈資產的20%;
(四)與貸款業務有關(不含民間借貸)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企業發展等中介服務;
(五)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批準可以從事的其他業務。
第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主要經營放貸業務,經營管理規范,連續3年無違法違規行為;風控能力較強,不良貸款率在5%以下;連續2年監管評級達A類以上的小額貸款公司,經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批準可以從事以下業務:
(一)發行債券;
(二)以本公司發放的貸款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
(三)股東借款;
(四)票據貼現(含數字化應收賬款債權憑證、票據轉貼現);
(五)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批準可以從事的其他業務。
第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主要為股東的資本金、捐贈資金,經營管理規范,連續3年無違法違規行為;風控能力較強,不良貸款率在5%以下;連續2年監管評級達A類以上的小額貸款公司,經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同意(銀行借款須在廣西小額貸款公司行業監管系統報備)可以適度對外融資:
(一)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在小額貸款公司之間進行資金拆借、通過經國家證監會和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批準或認可的地方資產交易所或交易中心開展資產轉讓等非標準化融資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
(二)小額貸款公司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
(三)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以通過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融資。
第十三條 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降低貸款利率,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小額貸款公司根據市場原則與借款人自主協商確定貸款利率,不得違反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在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及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咨詢費等,違規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扣除后的實際借款金額還款和綜合實際利率計算利息。以利息以及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各種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借款成本與貸款本金的比例計算為綜合實際利率,并折算為年化形式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第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強化資金管理,對放貸資金(含自有資金及外部融入資金)實施專戶管理,放貸專戶需具備支撐小額貸款業務的出入金能力,小額貸款公司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設放貸專戶(包含上海銀聯等專戶)不得超過8個,開立賬戶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通過廣西小額貸款行業監管系統報備其新開賬戶的戶名、賬號、開戶行、賬戶性質等信息,按月報備放貸專戶資金流水明細,按要求向設區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備所有銀行賬戶的運營報告。小額貸款公司放貸資金(不含房租、工資、水電費等日常運營資金)必須進入放貸專戶方可放貸,貸款本金、利息結算均須通過銀行專戶管理,除特殊情況外,不允許進行現金結算。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進行賬外經營,未經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股東歸集資金或存在與股東大額資金往來。
第十五條 以借款人銀行賬戶、企業登記、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區域等為界定依據,小額貸款公司原則上應當在公司住所所屬縣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各設區市城區小額貸款公司可在市轄區城區內開展業務;小額貸款公司的分支機構應在核定的經營區域內開展業務。小額貸款公司經營區域不得超出公司住所所屬省級行政區域。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約定監控貸款用途,貸款用途應該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政策和產業政策,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項:
(一)從事債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
(二)“首付貸”等違規購房融資、房地產場外配資;
(三)支持高能耗、低產能、重污染的企業生產發展;
(四)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妥善保管依法獲取的客戶信息,未經授權或同意不得收集、存儲、使用客戶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者泄露客戶信息。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根據借款人收入水平、總體資產負債狀況、實際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使借款人每期還款金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
小額貸款公司應明確以“三農”、個體工商戶和小企業為目標客戶,此類目標客戶貸款余額不能低于全部貸款余額的70%。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5%。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建立嚴格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明確關聯交易的對象、額度及管理規定。關聯交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并按照商業原則進行,不應優于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條件,防止風險傳染和利益輸送。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該按照審慎穩健經營原則制定符合本公司信貸業務特點的經營規則和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建立貸款“三查”制度。包括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檢查等內容。貸前調查重點包括申請人資信狀況、經營情況、申請貸款用途的合規性和合法性、貸款擔保情況等方面的調查;貸時審查是審查人員對調查人員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評定,復測貸款風險度,提出審核意見,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貸后檢查是貸后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借款人的經營情況進行追蹤調查和檢查。
(二)建立審貸分離制度。將貸款的調查、審查、批準職責和權限分別劃歸不同人員和部門負責執行,確保貸款管理的各個環節和崗位相互制約。
(三)制定統一授信規則。包括統一授信范圍、基本要素、信貸準入條件、客戶綜合評價、最高授信額度等。
(四)制定貸款保障規則。包括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的準入標準,貸款保障的內容、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質)押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質)押權的可行性,貸款保障的評估和審查標準等。
(五)建立貸款風險分類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貸款風險分類應當劃分為正常、關注、次、可疑和損失五類,后三類合稱不良貸款。應及時足額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等各種準備金,提高抵御風險能力。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不良貸款率超過10%,或可疑類和損失類貸款余額超過貸款余額的5%,須盡快召開董事會或經執行董事研究處置,有關情況應及時形成專項報告報屬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及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要高度重視風險防控,建立健全與其業務性質、規模、復雜程度相匹配的風險控制制度機制,制定完善應對風險的預案,及時有效識別、計量、評估、監測、報告、控制或緩釋等手段以發現或處置信用、流動性、操作、市場、聲譽、洗錢等各類風險,并將相關風險分析報告屬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制定債務催收制度,按照法律法規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規范債務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機構進行債務催收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使用或者威脅使用暴力或者其他違法行為損害他人的身體、名譽或者非法占有他人財產;
(二)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三)使用誤導、欺詐、虛假陳述等手段,迫使借款人清償債務;
(四)違規散布他人隱私,向公眾公布拒絕清償債務的借款人名單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五)向債務人、擔保人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負有還款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以外的其他人員進行催收;
(六)其他以不合法、不公平或者不正當手段催收債務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機制,完善組織架構、制定必要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業務部門、風險管理部門和內審部門的權責分工,建立多層次、相互銜接、有效制衡的運行機制和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穩健有效的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增強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或質押。
第二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業務活動及財務活動。
第二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業務檔案、業務臺賬、原始憑證以及會計賬簿等有關資料,應當對各類業務數據進行災備處理,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二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一)小額貸款公司正式營業后,應在本機構注冊地市級以上報刊等媒體平臺、本機構網站等對外宣傳平臺刊登小額貸款公司的公司名稱、注冊資本、住所、聯系電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督電話等信息,并登錄廣西小額貸款公司行業監管系統填報企業信息及上傳營業執照。
(二)小額貸款公司須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并符合安全經營的要求。在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懸掛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屬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督電話以及嚴格遵守《公司法》、誠實守信、不參與非法集資、不吸收公眾存款、不違規經營等公開承諾標示牌。
(三)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充分履行告知義務,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相關要求明示貸款年化利率,使借款人明確了解貸款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等內容。
(四)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關聯方及關聯交易信息,其中重大關聯交易應逐筆披露,其他關聯交易可以合并披露。
(五)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規定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披露其他重大事項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按監管要求通過廣西小額貸款行業監管和業務系統報送數據信息、經營報告、財務報告等資料(分支機構由法人機構統一報送)。會計年度終了4個月內,通過廣西小額貸款行業監管和業務系統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等有關資料。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資料的時間及報表具體格式、內容等要求應遵照國務院金融委辦公室、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相關文件要求,每月5日前,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金融機構資產負債項目月報表》;每月11日前,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地方金融組織月報;每月末前,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企業基本信息情況表》;每季后18日前,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監管類指標季報表》、《本外幣利潤季報表》、《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專項統計報表》;每季后20日前,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地方金融組織季報;次年1月20日前,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地方金融組織年報;次年5月12日前,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本外幣利潤年報表》。重大事項實行隨時報告制度。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應配合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風險處置,不得拒絕、妨礙監管部門按規定進行以下監督檢查:
(一)按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拖延、轉移或者藏匿。
(二)相關管理人員、財務人員及工作人員應當按要求到場說明情況、回答問題。
第二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法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按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要求接入廣西小額貸款行業監管系統接受監管,并可以接入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個人征信機構和備案的企業征信機構,依法報送、查詢、使用相關信用信息。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是全區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部門,設區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履行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主要職責有:
(一)健全完善全區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制度,擬定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按照“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精神,負責對全區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審批(含分支機構設立和終止審批)及對外融資等重大事項進行終審。
(三)對全區小額貸款公司的現場檢查工作進行年度總體安排,并根據需要組織相關單位對全區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四)制定全區小額貸款公司非現場監管指標和報表,依法進行信息收集,主要包括財務報表在內的各類報表、經營資料、審計報告、風險分析報告以及監管需要的其他資料,并組織實施全區小額貸款公司非現場監管。
(五)組織實施全區小額貸款公司年審。
(六)對全區小額貸款公司業務活動及風險狀況進行監管分析和評估,并對有風險的情況作出風險提示,指導全區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處置工作,協調相關部門對未經批準、非法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查處。
(七)對設區市、縣(市、區)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檢查考核。
(八)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現代信息技術建設全區小額貸款公司行業業務和監管系統。
第三十條 設區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主要職責有:
(一)按照“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精神,負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設立、變更、終止事項的初審,指導轄區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工作,并對授權范圍內的事項進行審批;其他需要報批報備的事項,根據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及時處理。
(二)落實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布置的非現場監管要求,督促指導轄區小額貸款公司每月按時填報廣西小額貸款行業監管和業務系統,對非現場監管報表資料進行審核、整理、匯總、分析。
(三)根據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的年度現場檢查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對轄區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四)根據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年審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對小額貸款公司年審材料進行初審。
(五)對存在重大風險隱患和違規經營行為的小額貸款公司,可委托審計機構對其進行獨立審計,審計結果作為查處其違法違規行為的基本依據。
(六)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檔案,將轄區所有小額貸款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記入監管檔案。
(七)建立社會監督機制,設立監督電話,充分利用和發揮社會監督力量,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的約束、監督,提高監督實效。
(八)對轄區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管指標執行情況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情況對其經營狀況、風險程度做出客觀評價??缡?、縣設立的分支機構由法人機構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監管,分支機構所在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配合開展風險處置等工作。
(九)根據風險程度對轄區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分類管理,對高風險的小額貸款公司及時發出預警信號,督促和指導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風險方案,并對其進行跟蹤監控;對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經營風險的小額貸款公司,及時提出處置意見,并向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報告。
(十)加強監管隊伍建設,配置與轄區監管對象數量、業務規模相匹配的專職監管力量,不斷提高專業化監管水平。
第三十一條 公安、市場監管、人民銀行、銀保監及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等相關職能部門應按照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政策文件、法律、法規規定,對小額貸款公司嚴把市場準入關,依法辦理設立、變更、注銷等登記相關工作;進行利率和資金流向跟蹤監管,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征信系統;依法查處小額貸款公司重大非法集資案件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應遵循風險監管和合規監管相結合、持續監控和專項檢查相結合、定性監管和定量監管相結合的原則。根據監管需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采取年審、年度考評、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約見談話、風險評價等方式,建立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評價制度,建立對小額貸款公司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定期約談制度,定期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綜合評價,并及時反饋監管意見。
第三十三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治理結構、內部控制、資產質量、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融資比例、貸款投向等方面實施全面監管。監管的重點是嚴禁小額貸款公司出現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違背利率政策發放貸款、抽逃資本、洗錢、使用非法手段催債等非法金融活動和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四條 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組織實施小額貸款公司年審并將結果向社會公告。年審中沒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定為合格;年審中有違規行為,但情節較輕,按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要求通過整改驗收的定為合格,整改不通過的定為不合格;年審中有違法違規行為,情節較重,通過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整改驗收的定為合格,整改不通過的定為不合格。對年審不合格的小額貸款公司,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將注銷其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資格。小額貸款公司年審的具體要求按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年度工作部署執行。
第三十五條 各設區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每年組織相關部門依法對轄區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年度考評和現場檢查,根據年度考評和現場檢查細則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初評后,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依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抽取復評名單進行考評復評,復評結束后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確定評級結果并向社會公告。監管評級達到A級及以上的,可在全區范圍內開展業務;監管評級為B級的,可在公司住所所屬設區市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監管評級為C級的,可在公司注冊地縣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監管評級為D級的,停業整頓,整改完成后,可在公司注冊地縣級行政區域的城區內開展業務。上一年監管評級為A級或者B級,次年等級下降的,新增業務按新的評級執行,原等級期間發生的業務可按原貸款合同執行至期限結束,到期后不可展期(續貸按新評級執行)。小額貸款公司年度考評的具體要求按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年度工作部署執行。
第三十六條 監管檔案、年審結果和監管評級結果作為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擴大業務范圍、拓展經營區域、增大對外融資杠桿、設立分支機構等事項審核的主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將其列為重點檢查對象,并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風險情況、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等進行審計:
(一)業務或者財務出現重大異常;
(二)不按要求提交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三)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認為需要重點檢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廣西小額貸款公司協會要圍繞行業自律、維權、協調、服務、宣傳等職能發揮作用,主要但不限于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自律的有關規章制度并推進行業自律。
(二)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合法權益。
(三)支持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抓好小額貸款公司信息化建設。
(四)協助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非現場監管,為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的日常監管提供支持。
(五)協助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做好行業信息收集和發布工作。
(六)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七)組織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及各類交流活動。
(八)加強與銀行、保險、擔保等機構的溝通和協調,積極開展業務合作,推動拓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渠道。
(九)開辟對外宣傳窗口,普及金融知識,堅持正面宣傳,樹立行業的良好形象。
(十)承辦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等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交辦、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違規處理
第三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生下列違規行為,自治區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及未達到處罰標準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視情節輕重采取風險提示、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經營許可證等措施;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一)公司治理結構、內控制度不健全,執行不到位,管理不完善。
(二)經營場地不符合要求,不按規定懸掛相關牌照。
(三)資金來源及運用違反相關規定或從事其他未經批準業務。
(四)未經批準擅自變更公司章程、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五)變更持有5%以下股權的股東、名稱、住所、組織形式、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未按要求進行備案。
(六)在申請設立、變更、終止事項過程中有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等行為。
(七)未按照“小額、分散”的原則發放貸款,超比例發放貸款,貸款投向偏離政策要求。
(八)采取“賬外賬”等形式發放貸款或使用經批準以外的其他資金發放貸款。
(九)經營過程中出現非法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洗錢、發放高利貸、采用非法手段催債。
(十)未經許可設立分支機構,未經報備的對外投資,股東抽逃或變相抽逃資本金,不規范轉讓股權或增資擴股,對外提供擔保。
(十一)不按照要求和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或提供情況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十二)拒絕或妨礙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檢查監督。
(十三)通過互聯網平臺或者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本公司除不良信貸資產以外的其他信貸資產。
(十四)發行或者代理銷售理財、信托計劃等資產管理產品的。
(十五)違反借款人意愿搭售產品或者附加其它的不合理條件,采取脅迫、欺詐、誘導等方式向借款人發放與其自身貸款用途、還款能力不相符合的貸款。
第四十條 未經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批準,擅自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依據國務院《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國務院令第684號)第五條、《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或者責令停止經營,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未經審批擅自開展小額貸款公司業務并造成法律后果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生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由有關部門根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37號)等相關規定進行查處,一經查實,立即吊銷經營許可證;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如小額貸款公司發生嚴重非法集資問題該公司所屬地區將被列為高風險區,高風險區內市級兩年內不得再審批新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縣級三年內不得再審批新設立小額貸款公司。
第四十二條 針對無法持續經營且不能支付到期債務或者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小額貸款公司,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注銷其經營小額貸款公司資格,并協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變更其名稱、業務范圍。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并注銷,清算過程接受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督。
對“失聯”或者“空殼”的小額貸款公司,勸導其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和業務范圍、自愿注銷,或以其它方式引導其退出小額貸款公司行業。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認定為“失聯”公司:無法取得聯系;在公司住所實地排查無法找到;雖然可以聯系到公司工作人員,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聯系到公司實際控制人;連續3個月未按監管要求報送數據信息。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認定為“空殼”公司:近6個月無正當理由自行停業(未開展發放貸款等業務);近6個月無納稅記錄或“零申報”(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免稅的除外);近6個月無社保繳納記錄。
小額貸款公司分支機構連續6個月無業務經營活動,由分支機構所在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核實并提出監管建議,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決定是否撤銷該分支機構經營資格。分支機構被撤銷的小額貸款公司,2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有關責任人違反本指引,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認定其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納入廣西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四十四條 各設區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人員按照依法、公開、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則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監管,做到公正文明廉潔執法。
設區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未按本指引規定報告重大風險和處置風險,或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應依照有關法規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各設區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根據本指引,結合轄區情況,制定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并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指引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七條 自本指引下發之日起,全區小額貸款公司新開展的業務依照本指引規定實施。本指引下發之前的存量業務可按原貸款合同執行至期限結束,到期后不可展期,續貸按本指引執行;已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金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給2年過渡期整改達標;本指引印發之前廣西壯族自治區有關規定與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為準;中國銀保監會對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本指引發布之日起,原《廣西壯族自治區金融工作辦公室關于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的指導意見》(桂金辦發〔2009〕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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