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溫州市小額貸款公司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Wenzhou Association of Micro-credit,縮寫為WAM。
第二條 協會是促進溫州市小額貸款公司堅持服務小微企業、支持鄉村振興發展、普惠大眾創業,合作發展、規范運營的民間組織,并在溫州市民政局登記注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協會是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的行業自律組織,凡溫州市內的小額貸款公司均可自愿加入協會。
第三條 本協會以“自律互助、規范發展、誠信經營、服務社會”為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落實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08〕46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1〕119號)、《浙江省地方金融條例》(2020年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等文件。制定行業標準和規范,進行行業自律管理;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與政府、其他企業、社會團體溝通聯系,傳達有關政策精神,反映會員訴求;交流管理經驗,提供行業信息和業務指導;維護小額貸款市場正當競爭秩序,推動市場規范、健康發展,在支持地方經濟發展上發揮更大作用。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建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溫州市民政局,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共溫州市民政局社會組織聯合委員會。本團體接受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在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協助推進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為小額貸款公司建立信息平臺,收集和發布小額貸款公司所需的各種信息,促進會員間的友誼和溝通合作;
(三)協調解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期間和發展中遇到的有關問題;
(四)維護小額貸款公司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五)開展與外省市小額貸款公司協會和經濟組織的聯系,組織參觀考察活動,加強交流與合作,促進行業創新發展;
(六)組織會員各類業務培訓,開展理論研討和高層論壇,不斷提高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行業經營管理水平;
(七)研究共同開展新業務,探討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方向、目標、體制、政策、管理等理論和實際問題,調查了解并及時反映小額貸款公司的建議和要求,為政府決策提供建議和依據;
(八)組織交流本行業先進經驗,開展評選、獎勵、宣傳優秀會員和優秀經營管理人員活動,樹立行業標桿,促進行業品牌建設;
(九)引導小額貸款公司守法誠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提升職業道德,加強自律管理,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十)編輯、出版、發行會刊和年鑒等出版物;
(十一)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事項(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業務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小額貸款行業的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協會;
(三)愿意履行義務,按章繳納會費,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四)持有小額貸款公司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授權協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權,接受本協會提供的服務;
(三)獲得本協會咨詢、培訓、考察、合作等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對小額貸款行業有關情況和問題進行反映和舉報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及行業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或不繳納會費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對理事會除名決定不服,可向本會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復,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決定本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工作范圍和職能;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決定重大事項須經集體討論,并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的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會員單位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要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按照本協會章程的規定和大會決議履行職責,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人數不超過會員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審核會員的入會申請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各機構負責人的任免,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審議會費收取標準、年度預決算、聽取審議秘書長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和機關工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隨時召開,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良好聲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規定年齡;
(四)政治素質好,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與理事會屆期相同。因特殊情況需超期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主持會員大會;
(二)會同其他副會長,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召集會員大會和理事會,審議通過年度工作計劃;
(五)聘任秘書長,負責協會年度工作安排,負責貫徹落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會長無法履行職責時,由理事會指定副會長履行會長職責。會長可以委托其他副會長召開理事會;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處是協會日常辦事機構,本協會的秘書長采用聘任制,秘書長為專職。本協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落實理事會交辦事項;
(二)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協調省小額貸款公司協會交辦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組織年度財務預決算,完成理事會交辦的工作;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受會長委托,簽發協會日常業務文件;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七)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務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賬目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政府資助或者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登記機關報告,并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并訂立勞務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市民政局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后剩余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八章 黨組織建設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聯合建立黨組織的,支持上級黨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等方式,在本團體開展黨的工作。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黨組織負責人,一般由本團體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人選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審批。
第四十九條 探索建立開放式黨組織和黨小組,對黨員有3名以上,但能接轉組織關系的黨員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黨組織。
第五十條 本團體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本團體黨組織意見;本團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本團體負責人參加。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21年10月2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準之日起生效。
溫州市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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