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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后,被執行人有錢就是不履行,咋辦?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適用并不盡如人意,實施起來也存在著很多困難。
2015年,最高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除了通過公安、檢察機關,走公訴程序追究拒執罪外,老百姓也能通過自訴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那要通過自訴方式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要滿足什么條件呢?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應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來說,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了下列八種行為之一: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2、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自己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債權人控告,公安或檢察院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你可以進行刑事自訴。
《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自訴案件立案受理。
同時,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自訴人在宣判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從而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的追訴程序由單一的公訴程序改為公訴與自訴可以并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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